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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4   

所属项目:2016年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 项目编号:内药采中心字[2016]67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备的通知

包药采办发〔2018〕13号
各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以来,部分配送企业积极申请参与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耗材配送,为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选择需求,保障医用耗材产品及时供应,根据《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文件精神,现开展我市2018年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备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配送。
    二、报备范围
    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和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和口腔科)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拟在我市配送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均可报名。
    三、报备条件
    拟申请配送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的配送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八)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备材料要求
    所有拟配送我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备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备资质材料。
   (一)报备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二)报备材料应清晰完整;
   (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内容上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报备案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胶装成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报备材料胶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五)报备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六)报备材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备,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合格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备。
五、报备材料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7月19、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21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联系人:贾荣
    六、注意事项
    (一)报备材料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选择拟配送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在报备材料封面上勾选拟配送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医用耗材目录分类为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心脏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眼科材料类)、第二批医用耗材(血液净化类和通用高分子类)、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和第四批高值医用耗材(非血管介入类和口腔科)。
    (二)报备材料的配送企业可选择一类或多类医用耗材进行配送,已参加过包头市往期某类医用耗材备案的配送企业不需重复进行选择,只需选择未进行备案过的医用耗材目录分类即可,如配送企业对本企业可配送医用耗材目录分类不清楚的,可登陆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http://www.btypcg.com.cn/)办事指南模块进行查询。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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