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医用耗材价格治理,按照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9号)和《京津冀“3+N”联盟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X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吻合器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及关节骨水泥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骨水泥
第二年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期组织续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其确定的配送企业于2024年12月27日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完成京津冀“3+N”联盟骨水泥第二年带量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二、强化集采执行。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及结算、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吻合器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及关节骨水泥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6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避免重复。
三、加强监测监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做好日常供应和配送监测,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开展集采产品“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货款结算周期、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开展监测监管工作,将本地区发生的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