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启动实施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2号)、《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高值医用耗材(骨科植入类)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6】25号)及《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卫计字【2017】453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呼市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为推动呼市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落实“两票制”,保持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的及时性、延续性和稳定性,现将呼和浩特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变更配送关系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配送企业的变更及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的解除
(一)旗县区级以上(不含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附件一(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变更申请表)和附件二(药品配送关系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旗县区级及基层医疗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附件三(旗县区级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变更申请表)和附件四(旗县区级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关系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如需解除配送关系,提供附件五(药品配送关系解除协议),申请办理解除手续。
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系统配送企业的变更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的解除
(一)医疗机构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附件六(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变更申请表)和附件七(医用耗材配送关系变更申请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如需解除配送关系,提供附件八(医用耗材配送关系解除协议),申请办理解除手续。
以上相关申请表需向呼和浩特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科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经审核后在采购系统中予以变更或解除配送关系。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贾介华 包雪峰
联系电话:0471—4608231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806室
呼和浩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