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3〕3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降低医药流通成本,提高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均应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试点的地区除外)。
二、结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医药货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结算。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药结算货款。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
(二)统一流程,阳光结算。各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医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
(三)协议管理,厘清责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书面签订《医药货款委托结算协议》(见附件1)并上传至医保招采系统。
三、结算流程
(一)数据上传。医药企业根据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配送的订单信息,按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上传交易票据,票据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配送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发票号、数量、单价等)应与系统数据相一致,作为各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工作依据。
(二)票据审核。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采购明细清单,认真核对产品入库数量、采购价格和应付货款。应自验收入库起5个工作日内在招采系统上进行入库确认或补录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对有异议的票据及时退回并将情况反馈给医药企业。
(三)对账复核。医保经办机构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根据医疗机构审核结果,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生成上月结算对账报表。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在医保招采系统上对结算对账报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结算数据为同意支付的结算数据,未及时确认的,系统默认同意支付;复核有异议的结算数据,医疗机构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处理后于次月8日前按下一个结算周期发起申请。医药企业于每月20日之前在医保招采系统上核对确认医疗机构复核数据,逾期未确认的,系统默认确认;医药企业对医疗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符合要求的相关医疗机构结算数据将纳入下一个结算周期。每月20日起,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将经医疗机构确认同意支付、医药企业复核确认的医药货款数据生成结算支付单(含明细),并将支付数据推送到当地医保财务结算、核心经办业务系统。
(四)货款拨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保招采系统生成的医药货款结算支付单,每月底前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及时向医药企业支付医药货款,并从对应医疗机构下月的医保结算费用中抵扣。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因素需调整结算时间时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责任。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经办流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做实做细。
(二)落实岗位职责。医药货款直接结算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业务新,各有关单位要专门配备工作作风细致、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药采购货款管理相关制度,分别设置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票据核对等岗位,做到流程明确,责任到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结算要求,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认真做好医药货款结算工作。医药货款拨付实行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初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部门复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拨付的四级审批制度。
(三)明确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增强改革定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要实现信息系统与医保招采系统的对接,及时准确提交结算数据。各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入库、完成票据审核及医药货款拨付数据复核确认工作,并将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医药货款的部分按要求及时足额补齐。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把程序关,按时完成医保信息系统改造,确保及时支付医药货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基金。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落实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制度,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结算工作精准高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定期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稳步实施。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