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广大企业及社会组织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的交流沟通渠道,更好在政策制定中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促进政府与相关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形成“亲”“清”政商关系,参照国家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医保、医药领域及其设施设备技术服务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第三条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公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企业及社会组织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表》,准确填写具体申请事由,通过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至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第四条 收到《申请表》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原因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如通过沟通满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
第五条 根据《申请表》以及局内工作安排,视情况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局领导或局内相关单位人员开展当面接待,具体组织根据来访事项,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接待地点由办公室安排并相对固定。
第六条 当面接待工作原则上1月1次,每月20日前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一般在次月进行接待;20日之后提出申请的,并入次月申请单位统一处理;必要时可酌情尽快安排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况,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应对具体事由作出解释回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记录,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研究考虑。
第八条 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保密相关要求及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可归纳整理后适时对外公开。
第九条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电 话 028-8653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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