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及挂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规定,经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对原挂网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备案制度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医用耗材的配送企业须到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凡资质合格的配送企业均可进入我省配送企业数据库。
二、配送企业备案所需资质文件如下: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备案凭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法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以上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配送企业鲜章。
三、医疗机构选择的配送企业必须是四川省挂网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数据库中的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必须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四、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备案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1〕40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