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事药械〔2022〕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2021年8月23日发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1-1),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依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国医保办〔2022〕4号)及《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28号)要求,现将本市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产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相关产品信息于2022年7月1日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发布,7月4日生效执行。请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自行下载,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并提前完成已使用人工关节类产品的采购及验收。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2年为一个采购周期,每年签订采购协议。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人工关节医用耗材统一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统一采购目录”),并采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27位分类代码实施阳光采购,其中初次置换人工关节(包含全髋、全膝、半髋、单髁)按产品系统采购,翻修用人工关节按产品部件采购。统一采购目录外产品按本市现行挂网议价有关规定自主议价采购。
(四)医疗机构在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根据临床自主选择是否需要伴随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将按中选价格附加到主体部件(髋关节对应股骨头,膝关节对应股骨髁)价格中。
(五)医疗机构应按中选价采购中选产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采购其他人工关节类产品,由医疗机构按本市现行挂网议价有关规定自主议价,髋关节、膝关节产品系统及翻修用人工关节产品部件价格提醒高线皆为19000元。价格提醒高线后续将视情况动态调整。
(六)如医疗机构确需采购和使用超出价格提醒高线的未中选产品,可通过“医疗器械资证系统”下载填写《人工关节备案采购申请表》(由院长和党组织书记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按流程进行线上备案采购申请,市药事所将定期对外公布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情况。如采购超出价格提醒高线的半髋、单髁产品系统和翻修用人工关节产品部件时,系统将推送提示信息,其中半髋和单髁产品系统采购情况将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七)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配件,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
二、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采购管理
(一)“阳光采购平台”将自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开始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与未中选产品实行9:1比例控制,后期按月统计采购情况对未达到要求的,将关闭未中选产品采购权限;当采购比例达标后于次日自动开放。
(二)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及其他人工关节类产品,及时验收确认产品发票、向终端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阳光采购平台”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比例。
(三)医疗机构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的<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比例查询>模块对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查询。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购销协议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