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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所属项目:2024年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为做好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的落地实施,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相关耗材需求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国家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见附件2,3)。

1.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

2.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

3.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由地市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医保部门,书面说明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调整。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20日起执行,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10日起执行,上述两类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

三、挂网要求

(一)采购平台应及时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推送的中选产品清单,将符合医保编码规则的中选产品统一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中选企业无需申报。

(二)清单中无耗材医保编码或者医保编码发生变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动态维护平台申请或更新编码,获得编码后进入海南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做好中选产品的对码等信息维护工作。

(三)挂网时使用国家最新版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省医药采购平台应及时组织采购主体、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省医药采购平台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采购。组织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采购和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时,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包含售后服务费、调机费等)与中选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鼓励其他产品自主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与中选产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中选价格维持不变,如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中选价,可作为中选产品执行,但在提出申请的采购年度内无协议采购量;如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接受不高于同产品类别同产品特征折算系数的最高中选价,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范围内使用的特许人工耳蜗(非招标范围),不纳入非中选产品范围。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鼓励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实行医保直接结算政策。中选产品采购货款,由医药企业提出申请,根据《海南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药货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其中,人工耳蜗类集采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按照“含售后服务费、调机费”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售后服务费、调机费”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

(四)加强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中选产品,各市县医保局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并择机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

五、医保支付标准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线,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采购价格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参保患者使用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外周血管支架类耗材的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的规定执行。人工耳蜗类耗材的支付比例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4〕115号)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的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进度、货款回款等监测工作,并密切关注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等,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线下采购、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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