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函〔2020〕7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新冠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试剂采购价格回归合理水平,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广东、湖南、江西、广西、重庆、云南6省(区、市)组建了区域采购联盟,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开展了集中采购,现就执行中标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全部参加。驻湘军队医疗机构按国家政策要求参加。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采购品种。广东省牵头的区域联盟集中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中标产品(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020年6月1日-2021年5月31日。
三、采购使用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新冠病毒检测中标试剂,不得网外采购,不得二次议价,不得设置条件增加中标试剂生产(经营)企业负担,确保中标试剂正常采购使用。
四、配送供应
中标试剂生产企业是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试剂配送覆盖全部采购主体,并及时、保质、足量供应。中标试剂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企业信誉度好和医疗机构认可度高、服务好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在省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并对本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及违规行为负责。中标试剂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将撤销挂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湖南省集中采购活动。
五、货款结算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如疾控机构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中标试剂,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采购货款按要求通过省采购平台实行在线结算。
六、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联动协调。省医保局负责做好中标试剂采购、配送和结算的日常监管,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的监督管理。省卫健委负责对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检测试剂使用情况和货款结算进行指导和监督,畅通中标产品进院、使用的渠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申报企业的平台注册、平台交易服务、在线结算工作和采购数据统计。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采购主体试剂采购、配送、使用和结算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省直有关部门。
七、其他事项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中标结果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采购主体原采购的检测试剂,属于此次中标产品的,从6月1日起按中标价格执行,库存和价差等问题由中标生产企业协调配送企业妥善解决;不属于此次中标产品的,按原采购价格继续销售库存。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