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我省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1)、广东联盟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附件2)。
二、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人工耳蜗类、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3日起执行,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8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3年;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原则上到2026年12月31日,后期可视实际情况延长。
三、配套政策
(一)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
1.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中选价格包含产品价格、配送费用、配套工具配送费用、配套工具使用费用及伴随服务费用。其中,言语处理器中选价格包含1次调机费和1次售后服务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配件的维修费、软件升级费等)。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按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2.采购协议可一年一签,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协议中明确每年采购量等相关内容。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
(二)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
1.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不含中选限量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医疗机构选择采购使用的中选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占同采购品种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
2.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但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合计使用量不超过同采购品种总使用量的30%。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及相关采购文件等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