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 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1、承诺主体及上传方式
参与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阳光挂网、直接挂网、备案采购、带量采购的所有生产企业(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营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药品及耗材相关企业分别登录相关系统基础数据库信用评价制度管理页面“上传承诺书”模块下载填写《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盖企业公章后制作为PDF文件,并使用数字证书(CA)加盖电子印章完成上传。
2、承诺事项
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承诺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不发生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所列行为。
(二)承诺对于其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以下简称员工),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企业)实施失信行为使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获得或增加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承担失信违约责任。
(三)承诺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本规范提出的处置措施。
3、申报时限要求及逾期处置措施
(一)2021年2月底之前,对未在湖南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进行第一次告诫。
(二)2021年3月底之前,对未在湖南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进行第二次告诫。
(三)自2021年4月1日起,对还未在湖南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不再接受其品种新增挂网的申请。
(四)自2021年6月1日起,对仍未在湖南省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对其已中标挂网的药品予以撤网或暂停挂网,因不可替代会造成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进行失信处置。
二、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失信行为信息。
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作为主动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认真核实并登录基础数据库信用评价制度管理页面“自主申报事项”模块主动申报2020年8月28日以来,在湖南省境内因企业及其员工、委托代理企业,涉及医药商业贿赂、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等,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含认定违法违规事实但决定不予起诉或处罚的情形)的失信行为信息。申报失信行为应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