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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广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经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所属项目:2016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分片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关于推广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经验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推广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经验的实施办法

我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以来,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降低医保基金支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受益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扩大实施范围。各地统一执行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试点谈判成功的骨科脊柱类、人工晶体类产品中选价格。实施范围由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扩大到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扩大采购类别。各市总结推广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合采购等方式,在省级带量采购类别外,另行选择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与生产企业开展带量采购工作。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工作举措

(一)成立市级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由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以市为单位的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具体工作,全面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发挥医疗机构采购主体作用。

(二)规范实施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招采合一原则,科学遴选带量采购目录,组织实施其他类高值医用耗材谈判议价。

(三)严格执行中选产品和采购价格。全面执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及采购价格,严禁二次议价。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

(四)落实约定采购量。省直及各市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参考中选高值医用耗材产品的上年度同期采购量,与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全国总代理商签订带量购销合同,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度同期该产品采购量的80%,并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任务量。

(五)强化临床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将中选产品纳入采购目录,简化院内采购程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保部门加强使用监测预警,出现异常情况的,对相关医务人员按照医保医师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约谈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卫生健康部门将临床使用情况与医疗机构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六)保障产品供应。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产品供应第一责任人,要增加中选产品产能计划,提高配送和服务能力,配送必须符合“两票制”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对不能保障产品供应的企业,纳入省、市级医药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名单。

(七)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自耗材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之日起,90天内支付货款,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采购周期。各地采购周期原则上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试点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因新冠肺炎疫情对医疗机构的影响,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试点采购周期延长半年。

(二)完善节约资金使用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公立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谈判议价采购中选产品提供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的结余,统筹使用,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三)完善医药卫生行业管理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指南,严格临床路径管理,按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要加大医疗质控管理,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行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市成立由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药监等部门组成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小组,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疗保障部门。

(二)加强研判,防控风险。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触及多方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医保基金支出及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舆情监测,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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