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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所属项目:2021年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医用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1-1)精神,现就做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省内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附件1)。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附件2)。

    (三)协议采购量。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周期为2年。

    (二)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首年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续签采购协议时,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填报。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医疗机构在2022年4月14日前做好有关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市要将我省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首年协议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相关采购平台(省、广州、深圳平台)要及时更新平台中选品种信息,并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生产企业、中选品种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品种。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人工关节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申报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医疗机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落实主体责任。人工关节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保障中选品种质量和供应,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不能履行供应供货义务的中选企业,可采取约谈、联合公示通报、上报国家联采办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四)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落实预付资金政策,在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30%的比例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随时掌握使用进度,及时上报进度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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