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4-2)和省医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湖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产品和实施范围
(一)采购产品。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包含植入体、言语处理器等。
(二)中选结果及协议采购量。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其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附件1、2可通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网址: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
(三)产品挂网。本次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的产品按其中选价格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hbyxjzcg.cn/)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医疗机构按其中选价格在省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本次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范围内中选产品供应清单之外类别相同、功能相近的(中选企业未申报或新获批的产品,未中选企业或新获批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暂以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最低价在省采购平台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专区挂网。
已在省平台挂网的,未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前按上述挂网规则调整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在省采购平台暂停挂网。
二、采购主体及采购周期
(一)采购主体。全省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驻鄂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周期为2025年3月31日至2028年3月31日。采购周期届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市、州医保部门汇总后,报省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医保支付标准
采购周期内,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以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产品增补挂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原则上于2025年3月20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本次集采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相关信息的增补工作。各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在省采购平台完成本次集采产品相关信息的增补工作。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的配送关系建立和合同签订参照《关于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4〕6号)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在2025年3月30日前,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配送关系确认、线下合同签订等工作。与此同时,市、州医保部门要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时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自主选定的符合要求的配送企业签订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协议,确保采购和使用按要求执行。
(三)价格调整及执行。2025年3月30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采购平台统一调整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价格;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中选结果。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清库、备货等衔接工作,及时按照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确保2025年3月31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完成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加强履约情况监管监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医疗机构履约情况,特别是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签订、中选产品供应、配送、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网上采购及使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情况纳入监管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季度上报”的要求开展督导和监测,对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异常增加的,医疗机构应作出情况说明;对履约情况差的,要采取函询、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信用评级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结余留用等挂钩。相关监管监测情况,各市、州按季度上报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四)相关配套措施及其他事项等按鄂医保发〔2022〕51号和本次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等规定执行。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