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医用耗材关于签订服务协议相关友情提醒(2020.10.19)
根据《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协议管理的通知(试行)》(宁医发〔2020〕64号)要求,“具备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资质和相应配送能力的企业,严格按照填报资料、组织审核、签订协议等规定程序与采购保障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及”采购、使用未签订协议管理的企业供应的产品医保基金可以不予结算。”请还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企业尽快将已加盖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公章的《南京地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药品)供应服务企业协议》(见34号文)打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递交至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25-8627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