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部对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编号:2024-JQ03-W1036)投诉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重药控股(四川)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第三采购服务站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对3个方面提起投诉。主要内容:①采购机构针对重药控股(四川)有限公司提出的“13包和17包静脉留置针企业申领基准价的来源和准确性”质疑,没有明确答复企业申领基准价的具体上报医院、注册证号及采购型号;②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投标的生产企业)通过查阅此次项目涉及的相关医院历史销售明细发现,符合13包静脉留置针投标技术参数的注册证为:国械注进20143145406,其它注册证都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基准价采集范畴。重药控股(四川)有限公司提出不排除相关医院统计数据时,误将17包静脉留置针相关数据报在了13包;③针对基准价的采纳范围,重药控股(四川)认为有失公平。贝朗医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积极响应支持耗材带量采购,因此在各医院也按照地方医保局的带量采购执行价格进行销售,让医院就医的患者也能享受到国家合理的价格。在本次耗材带量采购项目中,没有在省级地方带量采购项目中标的企业,其历史医院销售价格会远高于同类中标企业的医院销售价格。且这些企业产品并非临床使用主流品牌,却因为规则设置得到的对应产品基准价更高。如果这些企业中标的话,第一跟国家药械带量采购项目规则制定要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符。第二对临床后续使用也会造成大规模替换的影响。
经调查,我部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处理结果
根据采购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机构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
投诉处理决定书采用当面递交或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投诉处理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010-66945693;复议申请书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当事人可在军队采购网(http://plap.mil.cn)“综合动态-通知公告”《军队采购供应商复议须知》查看复议申请书模板。
某部采购计划部门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