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冠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和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统一按照阳光挂网政策要求,通过阳光挂网申报通道进行申报,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通道不再受理申报。
二、已通过新冠防疫药品通道挂网的药品(省平台编码为“XG”开头,按照新冠首发上市通道挂网的新冠治疗药品除外),请于2023年7月5日9:00-7月11日17:00在省平台按阳光挂网要求补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路径为登录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药品分类采购—其他—疫情防控药品专项调整),医保部门将按规定进行资质确认。逾期未申报或资质不符合阳光挂网政策要求的药品,在专项调整结果公布后将同步撤网,撤网后可按阳光挂网政策要求重新申报挂网。
三、对解热镇痛、止咳化痰类防疫药品,按阳光采购政策要求恢复开展预警管理。
四、对新冠防疫药品中同通用名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满3家的,恢复执行未过评产品暂停挂网。
五、对医疗机构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统一恢复执行我省阳光采购和带量采购有关政策。
六、以上内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