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巩义市、兰考县、汝州市、滑县、长垣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新蔡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有关要求,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元/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元/人次封顶。
四、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五、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企业申请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挂网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我省现行最低挂网价。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9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