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3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腔镜吻合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于2023年4月7日在福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211.143.198.238:10013/tps-local/)挂网,4月14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采购使用、市场供应、临床需求等情况开展协议续签工作,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开展手术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驻泉军队医疗机构。
三、医保支付标准
“电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电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钉仓(钉匣)”中选与非中选产品以3000元作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腔镜切割吻/缝合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钉仓(钉匣)”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腔镜切割吻/缝合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钉仓(钉匣)”产品以同类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货款统一结算
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市医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风险管控和防范,做好舆情监测,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好医疗服务。
(二)配送企业要加强与生产企业的协调沟通,要充分考虑生产、物流、仓储等影响因素,切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三)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如出现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不能良好履约的,要及时上报,由市医保局汇总报省医保局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记录。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将纳入招采子系统日常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