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19〕105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和《关于开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挂网交易目录第二轮动态调整的通知》(药采〔2019〕42号),依据企业申请及限价确认情况,现将安徽省临床检验试剂挂网目录第二轮动态调整后相关产品目录及限价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企业登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系统”(https://220.178.116.70/)查看调整后目录及相关产品的限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如需采购调整限价后的临床检验试剂产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挂网限价和医疗机构原采购价。
三、对不同意限价或申请转入备案目录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纳入备案交易目录。各公立医疗机构如需采购可在备案交易目录中按规定采购。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