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开展医药企业信用承诺书提交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0〕194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必须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
截至2021年5月19日,在我省平台注册登记的企业中,尚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逾期未提交的企业,视同为拒绝守诺诚信经营,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一律予以撤网处理。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请附件所列医药企业务必于5月31日前完成《信用承诺书》提交工作。
如有疑问,请致电028-85152692咨询。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