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6年安徽省高值医用耗材分片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芜湖市药管中心,各省属医院: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分片带量采购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6〕8号),我省分片实施了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现就执行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2个月内完成库存清理工作。
本轮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后期若需延长,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公告为准。
二、目录范围
(一)目录报送。
各片区牵头省属医院将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常用目录(含价格)报送省采购平台,作为相应片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集中交易的常用目录。
(二)目录遴选。
1.各公立医疗机构遴选高值医用耗材目录时应优先选择片区常用目录和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品种。
2.常用目录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血管介入类和骨科植入类高值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比例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省、市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其他医疗机构不低于60%。
3.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采购金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总采购金额的95%。
(三)目录调整。
1.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再向省采购平台报送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和配送关系调整工作直接由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完成。
2.各公立医疗机构完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内部管理机制,规范采购目录和配送关系调整工作。原则上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目录调整品种数占总品种比例不超过5%。
三、交易价格
(一)成交价格。
片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原实际采购价格、片区带量采购价格和省级集中挂网价格,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采购平台实行价格动态调整时,各片区带量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省采购平台价格。
(二)价格联动。
建立各片区高值医用耗材相同品种带量采购价格的联动机制,本轮采购周期执行到期后,常用目录内品种按3个片区带量采购价格的最低价实行统一调整。
四、采购配送
(一)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省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生产企业是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并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医疗机构不得违背生产企业意愿指定配送企业,可主动协调生产企业,通过沟通协商建立和谐高效的配送关系。因医疗机构对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医用耗材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三)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被授权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购销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供货,按时付款。
(四)配送关系建立后,对高值医用耗材非医疗机构原因不能及时配送,引发不良后果或引起医疗机构投诉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并按规定纳入不良记录。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执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片带量采购结果作为贯彻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明确监管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强化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务必按要求执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片带量采购结果,履行购销合同约定。要科学合理遴选采购目录,常用目录采购金额比例和目录调整应符合规定。对其他类型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不得违规网下交易。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所辖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和片区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网上集中采购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参加集中采购、违反合同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省医药采购监管办负责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省级监督管理。各地、各单位实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积极与我委和省医药采购监管办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