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埠医疗器械、检验试剂生产企业领取我区集中采购经营企业用户名相关要求的通知
相关外埠医疗器械、检验试剂生产企业: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储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因此,外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新疆境内如不存在储存并现货销售行为,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请符合条件的外埠医疗器械、检验试剂生产企业按照网站首页《办事指南》中领取经营企业用户名所需提供资料的第一部分内容“附件三”要求,准备资料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发放用户名。
网址: www.xjypcg.gov.cn
联系人:陈 蕾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