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三批)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相关投标企业:
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三批)的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原眼科类的招标平台已停用,相关的中标数据已迁移到数据平台和采购平台中,请各相关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查看信息,在前两批的招标过程中领取过用户名的企业,请使用原第一批或者第二批的密码登陆平台。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三批)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标生产企业及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登录“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lnhccg.com.cn),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采购平台”,在平台内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方法详见网站“操作说明”菜单中的操作手册)。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全省确定14个(沈阳、大连、盘锦、铁岭、葫芦岛、本溪、抚顺、丹东、锦州、鞍山、营口、阜新、辽阳、朝阳)基本配送单元,省直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的配送范围。需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已通过审核的配送企业中选择委托配送企业,对每一中标产品目录,除沈阳可委托1-8个、大连可委托1-6个外,其余市每市可委托1-3个配送企业。各中标产品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需至少选择一个配送企业,否则无法完成配送关系建立。
三、直接配送耗材产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以生产企业的用户名(开头字母为HS或HD的用户名)登录平台后,除对每一个中标产品目录正常选择配送企业以外,对可自行配送的产品目录,应将本企业添加到该目录的配送企业中。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不占用各市可委托配送企业名额。
四、在第三批招标过程中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仅可以配送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眼科类的中标产品,不可以配送第一批、第二批的中标产品。
五、各生产企业需在2015年4月12日前将每个中标目录至少建立一条配送关系,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采购;对于配送关系名额未满的中标目录,后续可以添加新的配送关系。
咨询电话:024-23447757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