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选企业:
七市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现场议价中选企业名单及产品已公布。根据工作安排,滨州市各医疗机构定于2020年6月23、24日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7月1日起执行联合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期为一年。
除现场签约外,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中选企业(或取得授权的委托企业)可与医疗机构采取电子签章、网上签约等快速便捷的方式,签订购销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2,由企业自行印制)。
协议执行期间,各中选企业要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获得订单的生产企业要做好中选品种的备货工作,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双方协议期开始后能够正常采购和供应,保证不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
中选企业的产品实行留样管理,确保日后产品质量状况可追溯。
附件:1、滨州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日程安排表
2、七市药械采购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购销协议
淄博-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东营-滨州七市药械采购联盟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
滨州市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日程安排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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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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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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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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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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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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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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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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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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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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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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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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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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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影像楼四楼学术报告厅(黄河二路661号,车辆自渤海九路入,停立体车库,人员自影像楼大厅坐电梯至三楼后向北走五十米楼梯到四楼409学术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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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6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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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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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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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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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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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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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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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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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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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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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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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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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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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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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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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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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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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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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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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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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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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
(含北海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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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北海新区所属医疗机构由无棣县医保局负责组织签订。
七市药械采购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购销协议
甲方(医疗机构):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中选生产企业或获唯一授权经销商):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信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销品种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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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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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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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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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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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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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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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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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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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组成以《淄博-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东营-滨州
七市药械采购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公告》公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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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协议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第三条 价格和供应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中选产品价格为本次联合采购现场议价“双方确认价格”为最终报价,包括产品税费、设计、生产、包装、保险、运输、配送、检测、验收、售后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即乙方向甲方交货价。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
3.2 乙方每次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应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备足相应的产品,保证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甲方。乙方保证12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供应到位。采购订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 乙方可直接向甲方配送中选产品,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配送的中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包装及价格应与本次七市药械采购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所作承诺、样品及最终谈判“双方确认价格”相一致。
3.4 采购周期内,若甲方提前完成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甲方同意继续采购的,乙方仍应按本协议价格继续供应中选产品。
第四条 质量与有效期
4.1 乙方提供的中选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规定,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相关批件。
4.2乙方中选产品实行留样管理,产品供应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进行比对,确保产品质量状况可追溯。
4.3 随货应提供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和中选产品批件,进口产品需提供通关证明。
4.4 甲方若发现乙方配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药监部门检验报告为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5 乙方供应到甲方的产品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 订购、运送与货款结算
5.1 甲方应以本年度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并与乙方签订采购协议。甲方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5.2 乙方是中选品产品的第一配送责任人,有权自己配送或指定有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甲方不得干涉。
5.3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的全部产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4甲方要以中选产品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货款支付,不得拖延。
第六条 退换货及召回
6.1 若因中选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甲方退换货的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导致的医疗纠纷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
6.2 甲方若出现近效期中选产品,可向乙方就未销售的剩余产品进行协商解决。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依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产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完成协议确定的采购量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或延迟付款的,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8.2 对因供货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甲方被迫使用其他企业产品的情况,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单方面变更包装、规格或价格的,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9.1在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9.2在协议履行期间,若遇乙方价格下调,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执行新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偿差额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区两级医保局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声明与确认
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一切文书,除乙方当面签收外,甲方也可以寄送给乙方,寄送地址以甲乙方在本合同中写明的地址为准,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的、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有关文书,导致甲方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