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6号)及京津冀“3+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为确保关节骨水泥、硬脑(脊)膜和疝补片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兵地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采购主体范围:兵地范围内已在省际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和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填报并确认过约定采购量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关节骨水泥、硬脑(脊)膜和疝补片3类医用耗材。(详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2024年3月25日零时起。
二、约定采购量
关节骨水泥、硬脑(脊)膜和疝补片3类医用耗材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通过省际联盟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和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最终确认的协议量为准。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周期
(一)采购方式。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关节用骨水泥等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关节用骨水泥等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网址: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采购周期。本次执行的关节用骨水泥等3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均为2年,第一采购年度于2024年3月25日开始执行,采购时间为一年,如遇延长另行通知。
(三)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按照关节用骨水泥等3类医用耗材采购文件要求,在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报量系统上填报续签需求量,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或省际联盟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项目建立。兵地医药招采系统分别建立:京津冀“3+N”关节骨水泥类医用耗材第一采购年度和省际联盟补片类医用耗材第一采购年度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并完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3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清单和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数据导入,其中未完成医保编码贯标的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后期将产品信息提交至自治区和兵团招采部门,经核实确认后再按中选价格增补挂网。
(二)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协议签订。
中选企业应于3月1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医疗机构及时发起三方协议,应与生产(代理)企业、配送企业3月25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
中选企业应自主选定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作为主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品种,为保证供应还应选定备选配送企业,在兵地医药招采系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中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医疗机构从建立关系的配送企业中分别确定1家主配企业和备选企业,及时发起主协议、备选协议的签订,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确保如期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兵地医药招采系统进行线上采购交易,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上传采购信息,并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入院渠道,及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在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二)保障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生产与备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中选企业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中选企业要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作为主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同时为保证供应还应选定备选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主配企业未按时供应中选产品超过7天时,可自主启用备选企业进行供货。
(三)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地、各师市医保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配备使用情况、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三方协议签订率、按时回款率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将中选产品供应、配送情况纳入执行监测范围,对于配送异常产品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对外通报、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履约情况监测。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执行与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标准一致,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
(二)加强履约监管和失信记录。各地、各师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对断供等供应异常企业开展约谈函询,对拒不整改企业记录失信行为,并对外发布,进一步加大供应保障约束力度。
(三)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联系方式
自治区:0991—8805076、0991—8805080(业务)
15026004560(技术服务)
自治区钉钉群:61615005153(医用耗材企业)
兵团:0991—4607077、0991—4607069
兵团QQ交流群:812394496(耗材生产企业)
195814637(配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