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公立医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总体方案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分开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院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以下简称耗材)的采购管理,构建阳光化、集约式的耗材采购供应管理新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原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鞍山市市属公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2〕83号)、《鞍山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鞍医改发〔2015〕4号),遵照市政府关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总体布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公立医院作为耗材采购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耗材供应集中度,降低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实现公立医院、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和人民群众三方满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化集中采购。
(三)坚持促进耗材配送企业整合重组,保障供应。
(四)坚持科学评估、统一规范、依法监管。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参加鞍山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26家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集团总医院(含鞍钢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鞍山市双山医院、鞍山市肿瘤医院、鞍山市长大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鞍山市第三医院、鞍山市千山医院、鞍山市中医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市第二医院、鞍山市康宁医院、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鞍山市灵山医院、鞍山市汤岗子医院、鞍山市铁东区医院、鞍山市铁东区中医院、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海城市中心医院、海城市中医院、台安县恩良医院、台安县中医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心人民医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分类采购
各公立医院组成采购联合体,实行一个平台、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综合评分、全程监控模式。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耗材,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对部分独家生产或专用耗材通过邀请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
3、对临床必需、用量小、采购金额低的耗材通过整体打包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规范目录遴选
根据各公立医院临床实际需求,按照“用什么、采什么”的原则,在标准化产品信息的基础上,制定《鞍山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需求目录》,落实带量采购。
(三)完善供应体系
建立耗材配送企业库,促进耗材配送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医院库存共享系统应用,做好医院物流延伸服务,保障耗材供应。
(四)严格结算管理
依托“鞍山市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结算系统”,对公立医院耗材集中采购进行统一结算。
1、各公立医院分别在委托银行内设立耗材货款结算专户,用于耗材货款的统一结算,结算周期为3个月。
2、公立医院应按时向本院耗材货款结算专户支付当期耗材货款;当医院无法按时支付耗材货款时,银行将启动贷款程序,向做为贷款主体的公立医院耗材货款结算专户拨付贷款并完成结算工作,融资成本由贷款医院自行承担;当银行不予为该公立医院提供贷款时,则其退出统一结算。
3、药械中心在此过程中负责对结算资金的统一监管。
4、结算系统的运行费用及全供应链物流管理费用由公立医院和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分别承担。
五、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公立医院集中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
1、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廉政宣传教育,实行耗材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全面推进采购信息公开,确保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对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2、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将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公立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违规瞒报动态增补采购信息、虚报或谎报采购数据、提供虚假的耗材采购资料、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协议义务行为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3、严格执行备案采购制度。对于公立医院需紧急采购目录外耗材,由各公立医院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各项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二)加强耗材生产及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1、明确主体责任。明确耗材生产企业保障耗材质量的主体责任。强化耗材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耗材行为。
2、明确配送企业的供应保障责任,做好统筹供应。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市、县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各级公立医院的耗材配送工作,特别是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耗材配送。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配送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配送企业取消其配送资格。
3、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统一向配送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配送企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依据协议规定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执行市场清退制度。对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以低于成本价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执行期耗材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经纪检部门认定在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生产及配送企业,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参与鞍山市耗材集中采购项目,原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加强公立医院与耗材配送企业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药械中心廉政风险防范
强化中心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教育,增强预防腐败的廉洁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