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东卫计[2016]157号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依据《东台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东纠办发[2009]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东卫[2011]264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拟就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和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
1、采购单位2014年元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是否按集中采购成交结果执行采购。
2、集中采购成交目录内一次性医用耗材购进发票是否经市医用器集中采购中心验证、编号。
3、集中采购目录外,一次性医用耗材自行采购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单位自查
1、由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份会计凭证,涉及一次性医用耗材采购发票进行逐一登记造册,看发票是否盖有市招标中心加盖的验证章、费讫章和编号(见附表1)。
2、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成交品种,而医疗机构未执行成交结果,擅自采购的医用耗材品种进行登记造册(见附表2)。
3、医疗器械采购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见附表3)。
(二)全市组织复查
由委规划信息科牵头,监察室、市医用器材集中采购中心参与,对各单位采购情况进行复查。
四、具体要求
1、自查时间:各单位自查工作必须在8月20日前完成,将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市医用器材集中采购中心(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同时上报)。
2、全市组织复查:初定8月下旬开始。
3、各单位自查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人员按要求开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隐瞒存在问题,在复查中发现的一律给予相关自查人员和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严肃问责。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东卫计[2016]157号.doc
东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