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医招办[2012]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投标企业:
平顶山市2011年度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结束。2012年采购和配送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配送工作要求如下:
1、中标的医用耗材原则上应有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进行配送。如中标的生产企业暂不具备配送能力的,可选定最多不超过三家合法的经营公司在本地区内进行委托配送。
2、中标的生产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站在配送经营企业名单中勾选其选择的配送企业。配送的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组织代码证》等相关资质的证照。配送的经营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应报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中标生产企业要与所选定的配送企业签署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管。配送协议等资料报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配送企业应与医疗机构签定供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管。采购合同等资料报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中标的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配送工作负全责。配送关系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准随意变更。委托的配送企业不能及时配送的,中标生产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6、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耗材时应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站,在中标结果中查看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经营企业名单。未经中标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将无权配送中标产品,同时医疗机构严禁从未经中标企业授权的单位采购中标产品。
7、因中标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医疗机构不能使用的将取消中标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因配送的经营企业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配送的将取消其配送资格。严重影响医疗机构使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将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纳入招标采购企业黑名单,在平顶山卫生纪检监察与招标采购网上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招标和配送工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