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医招办[2012]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2011年度平顶山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做好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效落到实处,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市为单位的网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平顶山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平卫【2007】102号)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责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本单位使用医用耗材目录。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召开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医用耗材采购品种,并将采购结果上报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12年2月15日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企业或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医用耗材,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
(三)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11年度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不得与中标人或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四)规范采购货款结算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结算采购货款。
(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指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2011年度平顶山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切实履行中标人责任。
四、自2012年1月16日起,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011年度平顶山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有条件的县以下医疗机构亦可参照执行该中标结果。2011年度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通过“平顶山市卫生监察与招标采购网”进行公布,请有关单位点击网页公示栏,查看中标结果。
五、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后期监管和服务,推进本地区医用耗材购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