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09年度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2009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为做好2009年度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效落到实处,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现将执行中标结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市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做好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努力构建依法、诚信、公正、和谐的医用耗材购销新秩序。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责任,开展医用耗材采购,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确定选用中标医用耗材品种,进行采购。
(二)认真签订并履行合同。2009年9月30日前,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耗材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签订工作,确定购销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种,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
(三)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09年度全市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不得与中标人或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进行“二次议价”,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按照国家现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拟定零售价格。
(四)规范货款结算行为。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结算货款。
(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指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中标人责任。
四、自2009年9月10日起,全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009年度漯河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医疗机构9月10日前购进的医用耗材可延续使用至2009年10月31日。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