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我省有关政策、《中国药典》(2015年版)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为方便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医用药品和器械,经研究,现将部分医用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将在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变更相关信息,信息变更后原企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由现企业承担。具体公示信息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0年9月9日至9月15日
受理时间:2020年9月9日至9月1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联 系 人:张静
电 话:0311-66906539
邮 箱:hbybcgzx@163.com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