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参与投标的生产及经营企业:
为保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临床供应,方便医疗机构采购,针对医疗机构及中标企业提出的中标变更配送情况通知如下:
1、每月1号-10号集中办理医用耗材变更配送工作,在规定时间未能提交变更配送资料的顺延至下一个月办理。
2、中标方将其配送权委托其它公司进行配送的,需经采购方(医疗机构)同意,三方签订变更配送协议,并将该协议在招标办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该协议无效。变更配送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留一份,招标办备案存档一份。
3、配送方若出现问题,因中标方是中标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4、委托的配送企业资质未经有关部门集中审核的,应经过审核后才能成为合格的配送单位。
5、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平顶山市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