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企业:
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针对我公司2004年11月12日发布的《高值类耗材日程安排表》中“关于递交投标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的注意事项”作如下补充说明:
1、所有投标企业均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第53页第10。1条之要求递交以下材料:
《投标函》
《投标函附件1:投标价格调整表》
《投标函附件2:配送时间及伴随服务承诺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函》
《投标企业委托监督人员确认远程开标解密结果的授权书》
2、投标产品属于“八省市采购”范围(采购文件《需求一览表》中字体加粗部分的产品)的企业,愿意以八省市中标(成交)价与南京市本次活动招标(采购)人签约供货的,在按照采购文件第33页第九条之要求递交《以八省市采购中标价供货承诺函》和上述第一点要求的五份材料的基础上,可以不用提交产品和生产企业资质材料;
3、投标产品属于“八省市采购”范围(采购文件《需求一览表》中字体加粗部分的产品)的企业,不愿意以八省市中标(成交)价与南京市本次活动招标(采购)人签约供货的,必须递交上述第一点所述的五份材料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产品不属于“八省市采购”范围的投标企业,必须递交上述第一点所述的五份材料和采购文件要求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