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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挂网产品议价采购办事指南(2025年1月版)

发布时间:2025/01/03   

所属项目:2020年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适用范围

在深圳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阳光平台”)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包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企业,下同)、配送企业开展挂网产品议价采购工作。

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等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中选产品执行定价采购,不适用议价采购操作流程。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

2.《深圳市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交易工作实施方案》(深治耗办〔2020〕1号);

3.《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支持深圳阳光平台开展价格谈判的通知》(深医保规〔2021〕6号,以下简称“6号规”);

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的通知》(深医保规〔2024〕8号,以下简称“8号规”。

服务对象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

办理渠道

深圳阳光平台线上办理

有关定义

(一)议价采购

根据6号规和8号规有关定义,议价采购指医疗机构通过深圳阳光平台以不高于价格预警线和本机构现行采购价发起议价邀请并经生产企业确认的采购模式。

(二)价格预警线

根据8号规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及时在深圳阳光平台提供产品的十五省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有效的挂网(中标)价格(以下简称挂网价格)。有不少于前述3个省市挂网价格信息的产品,应当提供其中最低的3个省市挂网价格信息。产品十五省市挂网价格不足3个的,同时提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高价和最低价信息,无十五省市挂网价格信息的或者无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近两年采购记录的,须提交无相关价格承诺书。以最低挂网价格和我市医疗机构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高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价格预警线,代替挂网参考限价。

申请材料

详见深圳阳光平台系统内各模块系统备注和操作手册

受理机构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办理地点

深圳阳光平台网站(https://yyhc.szggzy.com:9000/sso/login.html)

咨询电话

深圳阳光平台客服电话:0755-36568999-4

(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办理流程

(一)线上议价

1.医疗机构登录系统“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勾选本院产品”模块,从已挂网交易产品列表中勾选本院产品,维护本院常用采购目录。

2.医疗机构应以不高于价格预警线和本机构现行采购价在“耗材交易结算—议价管理—在线议价”模块向生产企业发起议价,进行议价采购。

3.医疗机构对议价采购产品发起议价的,生产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议价管理—议价响应”模块选择需响应议价的产品进行议价响应。

4.议价撤废。医疗机构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议价管理—议价结果”模块选择产品并撤废议价结果;撤废议价结果后,相关的合同明细全部作撤废处理。对于已经撤废议价结果的产品,医疗机构仍可通过“耗材交易结算—议价管理—在线议价”模块重新发起议价。

5.在挂网产品议价采购实施过程中,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配送关系配置

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线签订《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合同》,该合同为三方框架协议。操作流程为:

1.生产企业在“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模块,发起并签订三方框架协议(选择议价协议),配送企业确认并签订三方框架协议。

2.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三方框架协议生效后,生产企业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模块选择医疗机构和产品,配置产品配送关系,功能上暂不做议价采购产品的配送企业具体数量限制。

对于医疗机构在用医用耗材产品,生产企业应于产品挂网后5个工作日内与配送企业完成三方框架协议签订并设置好产品的配送企业;为方便医疗机构遴选,非医疗机构在用产品也应在产品挂网后及时设置产品的配送企业。

3.生产企业配置产品配送关系后,配送企业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配送产品确认”模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同意或拒绝产品配送关系,选择同意时产品配送关系完成配置。

4.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配送关系查看”模块重新配置产品的配送企业。

(三)三方合同确定和撤废

深圳阳光平台三方合同由三方框架协议和合同明细组成,具体确定和撤废流程如下:

1.医疗机构对于已议价成功产品,按照实际需求在“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维护本院产品”模块从生产企业设置的1家或多家配送企业中进行选择并点击“创建合同明细”;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维护本院产品”模块应用批量导入功能,实现批量设置配送企业及创建合同明细。(平台仅提供系统操作路径,具体买卖配三方关系确立的行为不在平台管理范畴)。属于医疗机构首次设置与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三方关系的,在“耗材交易结算—合同管理—合同列表”模块生成三方框架协议供医疗机构签订。对于同一协议类型和相同三方关系,仅生成一份三方框架协议。

2.三方框架协议在三方均完成签订后,第一条合同明细方能生效,后续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求在“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维护本院产品”模块新增选择产品配送企业并点击创建合同明细,新的合同明细添加至已签订完成的三方框架协议下,以便提升线上操作便捷性。

3.相关产品议价成功价格、采购周期等议价环节明细信息作为合同明细内容。

4.合同明细截止时间=合同明细生效时间+议价处填写的采购周期。合同明细状态对应医疗机构可否线上下单该产品的状态,具体包括:“生效中”可正常下单;“已过期”指已超过采购周期,无法下单;“已撤废”指医疗机构申请撤废或议价已撤废状态(含主动撤废、价格预警线下调、产品禁用等情形),无法下单;“未生效”指三方合同未签订,无法下单。

5.合同明细失效后的重新生成。医疗机构如果想重新下单“已撤废”和“已过期”合同明细的产品,需要同时满足产品议价成功、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设有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选择产品配送企业并点击生成合同明细等,该产品合同明细方能重新生效。医疗机构可按原议价信息或重新议价成功后信息,在重新选择产品配送企业后生成新合同明细,生产企业应及时配置最新的产品配送企业。

6.当三方框架协议主体在平台注册的名称发生了变更时,为避免影响医疗机构下单操作,平台提供医疗机构一键“重签”功能。医疗机构操作三方框架协议“重签”后,历史三方合同原件可在“耗材交易结算—合同管理—合同列表”模块查看,重签后的三方框架协议签订日期为“重签”成功的日期,原合同明细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不受重签日期影响。

7.无生效中合同明细的三方框架协议可操作撤废,由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或医疗机构任何一方发起,另两方同意。

(四)线上订单

对于有生效中合同明细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在“耗材交易结算—订单操作”模块在线下单或通过采购业务接口对接方式下单。

(五)其他事项

1.生产企业取消产品配送企业配置后,医疗机构无法再新增选择该产品配送企业,原合同明细状态不变,医疗机构可在“耗材交易结算—合同管理—合同列表—合同明细列表”模块和“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变动记录”模块查看合同明细异常标记并在系统内下单时收到提示。

2.注册证转厂后,医疗机构可继续与旧厂下单采购,也可选择新厂下单采购,与旧厂的合同明细将标记异常,医疗机构可在“耗材交易结算—合同管理—合同列表—合同明细列表”模块和“耗材交易结算—本院产品管理——变动记录”模块查看具体信息。

3.生产企业可根据最新情况配置产品配送企业,但生产企业应谨慎操作并自行做好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通知提醒和协商工作,相关操作若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正常下单,由生产企业自行负责。

4.深圳阳光平台将定期披露议价超期和未及时设置配送等行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深圳阳光平台记录上述行为供医疗机构遴选参考,并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衔接。

评价渠道

深圳阳光平台发布的线上问卷、公共邮箱(szyyhc@szexgrp.com)、深圳阳光平台客服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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