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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所属项目:2021年国家组织人工关节类医用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和甘肃省医保局等8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1〕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采购范围。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三)执行时间。2022年4月15日起我省开始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采购平台。“甘肃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系统”为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平台,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药品招标采购”栏目(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15246/ypzbcg.shtml)或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窗口”栏目(http://ggzyjy.gansu.gov.cn/ggzyjy/c112497/fwck.shtml)登录。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需求量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三)协议签订。采购协议每年一签,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人工关节产品价格

中选人工关节系统集采价格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指导、提供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并按相应的价格支付。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销售,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非中选人工关节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挂网时予以一定限制,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约定采购量落实和支付结算

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国家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严格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甘肃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要加强对覆盖地区关节置换术手术操作规范化的指导,提升各级医疗机构的关节置换术医疗能力,加大再培训力度,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原则,合理选择治疗方法、合理确定耗材品种和数量。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工关节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整顿高值医用耗材的重大改革部署,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将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相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群众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化医务人员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

(三)加强监管。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025-69616700转8124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31-2909193、2909280

省医疗保障局:0931-8127072

本通知自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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