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调整配送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延长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107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际情况,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工作,保证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现就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调整配送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卫生部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品种及增补品种的供应商。
2、2007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的供应商(投标人)。
二、原则及流程:
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同一中标(成交)品种在北京地区的配送商不得超过7家,体外诊断试剂同一中标(成交)品种在北京地区的配送商不得超过3家。
需要增加或变更中标(成交)品种配送商的供应商(投标人),须提交增加或变更配送商正式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与相关资质文件一并报送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原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核准的增加或变更配送商信息将在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注:采购中心只对本通知发布后递交的增加或变更申请进行核准公布)
三、相关资质文件:
1、供应商(投标人)提交的增加或变更配送商申请(变更配送商的,须一一对应,列明变更关系,格式见附件1)
2、供应商(投标人)委托新配送商的委托授权书
3、原配送商同意变更的声明(仅变更配送商时提交)
4、新配送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由工商管理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资格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
5、新配送商配送承诺书(另须递交电子版光盘,格式见附件2)
6、体外诊断试剂新配送商须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以上所有纸质文件每页须加盖相应企业公章。
四、接收文件截止时间:
2010年12月30日(工作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五、其他事宜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院3号楼427室
联系电话:63016841。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延长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周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