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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信息沟通会提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1/18   

所属项目:2016年度珠海市通用医用耗材招 项目编号:2016ZHTYHC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2016年度珠海市通用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信息沟通会提问的答复

根据118日在珠海举行的信息沟通会的提问情况,我们收集整理后,将投标人疑问较多的问题统一答复。

详情如下:

一、 标书购买

标书只安排现场购买,不提供汇款等远程方式购买。

投标人需现场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以下文件: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c.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d.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采购文件登记表

购买标书时,不要求被授权人一定到现场,但购买标书的投标人经办人要在现场登记。开标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必须由被授权人本人递交。

购买标书不做85%目录覆盖率的资格审核。对投标人的85%目录覆盖率资格审核,在开标后由评审组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做资格性审查。

二、 生产企业投标

生产企业如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也可以参与投标。生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配送能力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

三、 采购目录产品价格

采购目录中的价格是经过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城市的价格综合参考,经过专家论证以达到合理降价目标而设定的价格。中标配送企业只能以此价格进行配送。

四、 采购目录新增产品

在采购期内,医疗卫生机构只能在已公示的采购目录内进行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确有紧急需要的,根据《珠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改革实施方案》(珠府办函〔2015115号)的规定:“个别临床急需、生产企业较少、采购有困难、临床特殊需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实行备案和议价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年采购总量的2%。

备案采购产品的采购也须在交易平台进行。

五、 采购目录撤销产品

除生产厂家不再生产此产品或产品资质不合格外,不允许撤销产品及相应价格。

中标配送商因生产厂家不再生产此产品而撤销产品的,中标配送商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生产厂家的停产证明文件,报医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撤销。

中标配送商应核准生产厂家停产的真实性,如发现生产厂家还在生产此产品在其他地区销售的,将取消此中标配送商和生产厂家在下个采购期的供货资格。

六、 品种目录85%的覆盖率

投标人现有配送产品品种范围能够达到采购目录内产品品种目录的85%以上(含85%,品种目录以招标文件所列明为准,详见标书第五章2.7),投标人须提供品种目录列表及相应目录内产品的合同及发票;

1、品种目录是指:珠海市通用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中,同类产品集合的通用产品名称,以广东海虹公示的采购目录为准。

2、产品是指:珠海市通用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中,具体到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等详细数据,以广东海虹公示的采购目录为准。

招标文件第12页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分公司的业绩也算在投标人自身业绩中。投标人可整合其他配送企业的资源达到85%的目标。

七、 分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不能做为投标主体进行投标。但分公司的业绩可纳入总公司的业绩中。

子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可以做为投标主体进行投标。但母公司的业绩不纳入子公司的业绩中。同样,如果母公司做为主体来投标,子公司的业绩不纳入母公司的业绩中。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销售额,以总公司的总销售额为准。

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同时投标,标书中有明确规定:

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如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等串标情况的,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在投标过程中一经发现,相关投标均作无效投标。

八、 配送分组

配送分组已在网上进行公示,全市65个公立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分为三个配送分组。每组采购金额相差不超过5%,以201565家机构实际发生的金额计,每组的年采购金额约3900万左右。中标人按照最终得分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各选择一个配送分组进行配送。

九、 评分细则的合同及发票

配送业绩(3分)中的合同及发票,只限在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同及发票。

目录覆盖范围(15分)中的合同及发票,不限销售地点。

合同及发票不限定是否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但必须是投标人自身或其分公司做为销售方,且购买方为医疗卫生机构才有效。

十、 合同签订及发票开具

中标人应在配送前与医疗卫生及计生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在配送过程中,应出具自身或分公司做为销售方的发票。分公司须在通过资质审核后备案,方可在交易平台销售。

十一、    保证金

保证金分两部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两万元需要在开标前以汇款的形式缴纳,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将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需要中标人在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前缴纳至指定帐户。

十二、    服务费

标书中有明确规定,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制订的收费标准乘以招标代理机构承诺的优惠费率。由中标人向广东海虹支付,每月统计交易情况,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十三、    配送覆盖率承诺

招标期执行之日前,中标人配送产品覆盖率必须100%覆盖珠海市通用医用耗材采购目录中的所有单个产品。

 

 

 

珠海市公立医院改革暨医管中心筹备工作组

广东海虹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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