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企业,其资格证明文件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递交或直接委托一家本市经营企业代为递交。该资格证明文件可供生产企业委托的各投标经营企业通用,招标人对投标人数量的具体要求参见各组招标文件。
二、 文件递交人应按照递交的纸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参照各类《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的举例,如实填写《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同时递交该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的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
三、 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分生产企业专用、经营企业专用二类,资格证明文件递交人按照本企业类别择一选用。
四、 参加过2002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参照本次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粘贴册及汇总表的要求,补充新的资格证明文件。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周期中仍在有效期内,没有任何变更的资格证明文件,不需再次递交。
五、 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于2003年3月24 日至3月26 日交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