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企业,其资格证明文件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递交或直接委托一家本市经营企业代为递交。该资格证明文件可供生产企业委托的各投标经营企业通用,招标人对投标人数量的具体要求参见招标文件。
二、 文件递交人应按照递交的纸质资格证明文件内容,参照各类《投标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的举例,如实填写《投标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同时提交该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的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
三、 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投标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分生产企业专用、经营企业专用二类,按照文件递交人的企业类别择一选用。
四、 资格证明文件粘贴册、《投标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按招标公告的要求,于2002年9月1日至10日交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