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
为进一步夯实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基础,发挥监测在医药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医保办发〔2022〕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江苏省医药价格监测指标(1.0版)》,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指标概况
(一)监测范围。对医疗机构、医药企业以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带量采购“招、采、配、用、管”全流程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测,共计31项指标,包括药品业务指标17项、医用耗材业务指标14项。
(二)指标分类。按照应用场景和管理需求,将指标分为数据共享、预警提醒、核实处理三类。数据共享类指标用于监测统计重点产品采购使用情况,旨在了解掌握市场主体交易运行基本概况;预警提醒类指标重点对价格异常波动、政策执行潜在偏差或风险隐患进行预警,强化事前干预和过程管控,防范风险扩大或演变为实质性违规;核实处理类指标用于识别可能违反政策要求或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异常问题,需启动核查整改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和风险化解。
二、指标运行机制
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开发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统计展示监测指标、生成下发工单等。监管平台由指标规则库、业务监测专区、工单管理系统组成。
(一)指标生成和分类展示。监管平台根据招采管理系统、医保结算系统内挂网、采购、配送、验收、结算等数据,自动生成监测指标,分类归集到各业务监测专区并向医保部门展示。
(二)指标工单管理。工单管理系统根据指标阈值、统计周期,自动生成工单,分类推送至相关医保部门及监测对象,实时跟踪办理进度。
(三)指标动态优化。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医药价格政策重点、市场变化、监测评估结果,定期调整指标内容,对监管平台升级优化,实现对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精准监管。
三、指标应用管理
(一)提升数据赋能管理的能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监测结果的分析运用,将监测数据应用于政策制定、集采评估、基金风险预警等工作,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助力科学决策和精准管理。
(二)服务医药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监测指标作用,探索构建以服务促监管、寓监管于服务的新机制,以精准高效的工作助推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问题处理流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提醒预警、核查整改,综合运用约谈、通报、协议管理等措施予以纠正,形成闭环管理。
(四)开展应用成效评估。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定期对监测指标应用情况、问题整改效果进行分析评估,持续优化监测工作机制,提升医药价格监测实效。
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监测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周密部署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各相关医药机构、医药企业要压实主体责任,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主动整改,共建“信息互通、监管规范、流程可溯”的医药价格监测新机制,赋能医药价格改革。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