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相关单位:
按照《吉林省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业务办理流程(试行)》(吉公资发〔2023〕4号)要求和工作安排,我中心受理了部分企业申请变更信息的材料,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按公示内容执行。
一、公示内容
有关企业产品新增或更新价格信息,部分产品变更国内总代理信息,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
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21日止。
三、质疑方式
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由被授权人发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压缩发送至邮箱:jlsggzyqxc@163.com。请质疑(或投诉)企业务必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不得恶意投诉,否则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四、受理时间
公示期间内接受质疑(投诉)电话(节假日除外)及电子邮件,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1-81866951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