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4-2)》相关要求,现就执行人工耳蜗类及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以下简称: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国家组织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3月3日起执行,首年采购周期为2025年3月3日-2026年3月31日;国家组织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5年5月8日起执行,首年采购周期为2025年5月8日-2026年5月31日。
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首年未填报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签订采购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由市级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医保部门审核。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2月28日前,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5月6日前,外周血管支架类医用耗材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中选企业应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市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三)规范采购执行。各市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以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