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办发〔2023〕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关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本市骨科创伤类集中带量采购、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冠脉药物球囊、冠脉扩张球囊接续采购和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类联合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六类耗材”)中选结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1.骨科创伤类:包括接骨板及配套螺钉、髓内钉及配件、中空(空心)螺钉等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接骨板与配套螺钉组成系统,髓内钉与其配件组成系统,分为普通接骨板系统、锁定加压接骨板系统(含万向)、髓内钉系统和可单独使用的螺钉。
2.起搏器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为C02040205800001、C02040205800002、C02040205800003、C02040205800004、C02040205800005、C02040205800006的双腔起搏器产品。
3.冠脉药物球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为C02020600200001和C02020600200002的产品。
4.冠脉扩张球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205开头的产品。
5.冠脉导引导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210开头的产品。
6.冠脉导引导丝: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前7位为C020221开头的产品。
7.京津冀“3+N”联盟采购周期即将届满的人工晶体和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将在到期后组织开展重新集采,集采结果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采购周期到期后,重新集采结果执行前,暂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组织落实中选产品挂网。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zc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将六类耗材中选结果统一挂网、统一调价,组织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委托配送关系,并与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动态更新中选产品基本信息,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其他属于集采品种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本市阳光挂网规定执行,可作为中选产品的补充按有关要求采购销售。
(二)保证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结清时间不超过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协议总额预算管理、费用给付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预付或结算费用。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六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按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四)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对于本市CHS-DRG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对实行总额预付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因集中带量采购费用下降而降低医疗机构指标额度。对于病组结余费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按规定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完善集中采购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网上采购、严格价格管理、完成协议用量等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总额预算BJ-GBI质量评价体系,与总额预算年终结算和次年预算额度挂钩。
三、执行时间
2023年4月24日起,“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六类耗材集采中选产品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开始网上采购、备货调价。
2023年4月30日起,全面执行六类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及配套政策。其中,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起搏器类、冠脉药物球囊、冠脉扩张球囊、冠脉导引导管、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联采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填报协议采购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畅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政策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选产品进院使用,按照承担的采购任务量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切实保证完成任务量。在临床合理使用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进一步降低医院采购成本和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应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参考中选产品价格与相关企业确定采购价格,将相关产品价格调至合理水平。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对涉及临床使用耗材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临床引导,务求平稳有序。
(二)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本次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具有中选产品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开展本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配送工作。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加强流通、使用环节监测工作,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于中选企业应供应配送的中选产品数量,不限于各医疗机构协议约定采购数量,不限于承担约定任务的医疗机构范围,进一步提高中选产品本市可及性。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用耗材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具体措施,制定应急方案,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平稳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日常监测和督导,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回款情况和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