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和 医药企业购销行为,保障临床需求,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推动医 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 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0〕5 号)、《国家医 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保 发〔2019〕39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 号)、《关 于印发< 黑龙江省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实施方案> 的通知》(黑药采领发〔2020〕1 号)有关要求,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采购 平台”)采购所需医用耗材,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 与。
( 二)企业范围
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 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 业。
(三)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 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 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表中所有类别均可参与我省医用耗 材挂网。
( 四)时间要求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所需医用耗材均应在 招采平台采购,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外的医用耗材产品 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医保部门备案。
二、挂网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 网采购。
( 二)日常挂网采购。相关医用耗材产品通过省集中采购平 台挂网,实行挂网采购,线上交易。结合临床需求及工作需要, 依据《黑龙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程序开展,相关企 业在窗口期集中申报。未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 由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挂网时所申报相关耗材产品在国内所有省份( 自治 区、直辖市)挂网( 中标)价的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 行价格)截图,该最低价作为产品的挂网限价。无外省( 自治区、 直辖市)挂网( 中标)价的,需提供我省 3 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 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 以推荐医院的最低采购意向 价格作为挂网限价。挂网限价经公示、处理申诉质疑后执行,接 受 日常举报和社会监督。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与医药企业进行自主 议价,也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进行联合议价,降低采购 成本,议价结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三、集采产品落实
严格按照国家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和省际联盟采购办 公室发布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和工作要求,确定实施范 围、明确采购周期、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产品采 购使用情况的监测管理,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价格联动
已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内所有省( 自治 区、直辖市)平台正在执行的所有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 行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产品在其它省出 现新的低于我省平台的最低挂网( 中标)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 中选执行价格),须在新的最低价执行之日起 30 日内在我省采购 平台按要求维护新的最低价格,上传相关材料,经公示后执行新 的最低价格。若企业逾期不申报,经核查确认后,该产品暂停挂网 1 年,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 相应处理。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 采购所需耗材,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 医疗机构采购 医用耗材应综合考虑医用耗材品牌、 品类、价格等因素,同质量 层次应优先采购价格较低产品。
五、配送及结算
生产企业是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或者自主选择 有资质的配送企业。无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 无论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产品须在 4 小 时内送到,一般医用耗材 24 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 48 小时, 节假日照常配送,保证产品质量。 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或 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 由医疗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 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生产企业取消其中选或挂网资格,经营企业 取消其配送资格,并依据《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度》对上述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在挂网 品种目录内选择采购品种,采购过程应当通过采购平台完成。 医 疗机构应及时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与生产或配送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销售企业政策落实。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生产(经营) 企业应自觉遵守我省挂网采购规定,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 带码结算”原则,在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销售。要积极响应医疗机 构议价行为,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原线下采购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基础上,应 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 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严格执行价 格联动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最新低价。
(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采 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采购主体责任, 依规线上采购。 医用耗材网采率不低于本机构医用耗材本年度全 部采购金额的 80%。在采购过程中,要积极开展议价工作,不断 降低采购成本,及时回款,按时将议价结果和备案采购数据及时 上传至省采购平台。
( 三)强化医保部门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 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 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开展专项考核,对不按规定采 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 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 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 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和上传议价结果等环节 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 定处理。
(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 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 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强采购平台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 的数据标准,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对平台 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开展 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消除不合理挂网高价,定期将平台 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报反馈省医保局。
七、撤网及暂停
被撤网的产品,均适用2 年内不接受该产品( 以医保编码为准) 挂网申请的规则。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显示 1 年以上无交易 记录的产品,自动列入备选目录,并暂停交易。如临床有采购需求, 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出采购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供应 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交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耗材集中采购规则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涵盖的,以其它规定为准。如遇国 家和省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通知内容由黑龙江省医疗 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