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太原市进一步规范暂不能执行“两票制”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太原市医改办《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并医改办〔2017〕7号)要求,“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用耗材,也可特殊处理,但事先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原则
备案采购是用于弥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两票制”后,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特殊临床用药需求而采取的措施。备案采购实行“临床必需、医院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谁使用谁备案、备案多少采购多少”的原则。
二、备案采购主体
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实行县乡一体化改革的县域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
三、备案采购范围
因品种繁多、用量较小或进口等问题暂不能执行“两票制”且临床必需的药品、医用耗材。
四、备案采购程序
(一)公立医院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由临床科室提出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品种,科主任签署意见,经药剂科或设备科对拟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有关资质(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证书等)进行审核,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采购。
(二)因抢救危重病人或应对突发应急事件而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各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备案程序,控制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防止出现备案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
(二)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要做好全市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监管工作,定期对备案采购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和备案数量与实际采购数量不符等行为。
(三)市药品器械管理中心要对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并上报我委。
联系人:陈稚林
联系电话:7244511 7244522
邮箱:tysyxglzx@163.com
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