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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广东省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2018年第三季度可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所属项目:2018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项目编号: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2018年广东省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2018年第三季度可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的通知

各成交供应商、各配送商:

为保障2018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成交产品的供应,避免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经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在本次集中采购周期的2018年第三季度,允许有实际需要的供应商申请变更(增加)配送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1.配送商数量未达到2018年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数量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增加配送商,但不得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配送商数量。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可按本次集中采购目录的类别分别指定不超过3家配送商配送(含供应商自行配送)”。

2.供应商愿意转让自行配送权或原委托配送商愿意放弃配送权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配送商,将配送权转让给其他配送商或相同类别下已有的配送商。

3.配送商必须在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http://smix.emedchina.cn)注册并通过审核。

(二)所需申请材料

1.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放弃委托配送协议书(详见附件2),申请变更委托配送商的,须递交本协议书。

3.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即配送册),装订顺序见下表:

装订顺序

文件名称

文件要求

标准

格式

1

配送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封面

原件

详见附件3

2

配送商基本情况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详见附件4

3

配送承诺书(供应商自行配送的)

原件(供应商自行配送的需递交)

详见附件5

4

配送承诺书(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

原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详见附件6

5

配送商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6

配送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7

配送商药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8

配送商GSP认证证书

复印件(供应商委托其它经营企业配送的需递交)



(三)申请材料受理要求

1.受理截止时间

2018年9月30日(含当天)工作时间。

2.受理地点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二十层。

3.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4.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黄先生、陈小姐、钟先生、林先生

咨询电话:0757-83631901、83636078、83636010、83636083

技术联系人:谭先生、彭先生

咨询电话:18988525904、18923191862

5.受理要求

(1)工作人员将根据本通知“(二)所需申请材料”的要求,对供应商现场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现场退还,接收情况将现场开具接收证明。如因此造成逾期受理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2)申请材料递交人现场填写由工作人员提供的一式两份的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材料接收证明,供应商和我公司各执一份。

(四)审核要求

1.申请材料受理后,工作人员将根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申报文件资格审核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包括配送商名额)。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将通过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相关供应商和配送商,供应商和配送商应及时自查审核结果。

2.审核时间:受理截止时间之后(不含当天)10个工作日内。

(五)申请材料上报审批

在完成审核之后(不含当天)3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上报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批。

(六)网上交易数据处理

我公司在收到批复之后(不含当天)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结果,对网上交易数据进行处理,供应商和配送商应及时自查数据处理结果。

二、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材料只限1个配送商办理1个申请事项。

2.申请材料须每页加盖供应商公章,配送册须每页供应商和配送商双方加盖公章,所盖公章必须为鲜章,彩色打印公章无效。

3.申请材料的落款日期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含当天)期间,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4.申请材料须递交原件一式两份,只有一式一份视为不齐全,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递交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文件。

5.供应商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含当天)期间的任意工作日递交申请材料。

6.现场递交时,工作人员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即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代表已通过审核。企业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审核要求承担自查的责任。

7.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不另行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进行回复,供应商和配送商应及时登陆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通过查看公告了解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通过查看数据处理结果确定已审核通过。如供应商或配送商不及时查看上述内容,以及配送商未在海虹医药数据管理平台注册并通过审核导致无法处理数据和无法查看上述内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8.今后,本次集中采购周期将每季度受理一次变更(增加)配送商申请,有实际需要的供应商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当天)递交申请材料。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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