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保局、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第二采购年度签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州)医保部门汇报未完成的情况。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2倍。同产品类别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实际采购量的95%,同产品类别同中选企业第二年度总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总协议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如拟采购首年未报量的中选产品,可新增采购需求量,并与企业签订采购协议。
三、鼓励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非中选产品
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进口产品中标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
四、工作要求
1.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品种,确保任务量的完成。在协议周期内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与供应,直至采购周期满。
2.中选企业必须保证中选产品及时保质、足量供应。如有不能保障供应或不供应的情况发生,将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各市(州)医保局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引导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督促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