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医药保障供应制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试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15条,主要对各部门职责、集中采购的方式及规范、采购目录的制定原则、惩处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第1、2、3、4条规定了主要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第5、6条描述了阳光平台的性质和集中采购的方式。第7条规范了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的管理原则。第8、9、10、11条规定了交易各方的履约要求和惩处机制。第12条涉及未来结算方式的发展方向。第13条规定了交易各方的投诉形式。第14、15条规定了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三、具体政策解读
(一)《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和相关单位职能。适用对象为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市人社局负责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资管办行使监督职能;市社保局负责具体工作执行。
(二)规范了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方式。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我市阳光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阳光管理服务平台是我市的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功能,最终交易仍发生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
(三)编制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指导目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目录编制工作,目录交由佛山市医学会等相关组织进行初审,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最终确定。
(四)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各方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规定自主采购总量,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本院实际药品采购金额的10%,如因防治突发传染病等紧急情况,自主采购药品金额超10%的,应报市社保局审批后进行采购。另一方面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投诉机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监管,促进交易双方诚信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