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疫情防控需要,根据《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1〕10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经省医保局同意,开展新冠试剂和相关耗材集中采购产品动态调整报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快速检测)、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IgG/IgM)、新冠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总抗体)、新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新冠)、样本采集器具(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生产企业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材料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6月23日。
三、申报流程
1.生产企业报名
拟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指国产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以及进口、港澳台产品的国内一级代理企业)登录医用耗材基础库(网址:http://trade.zgyxcgw.cn:8000/com.hsnn.sso/login.html)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已获得账号(编号hsxxxx)的企业无需再次注册报名。网上注册完成后,新报名企业需递交投标企业主体册资质材料、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3)。
2.产品申报
属于本次申报范围的产品,可通过医用耗材基础库(网址:http://trade.zgyxcgw.cn:8000/com.hsnn.sso/login.html)网上申报注册证信息,维护产品信息。二级目录(区分进口和国产,含组套)加权平均价和二级目录产品最低价(根据广东省2022年5月13日公布的中选结果计算,详见附件4),符合《方案》中价格有明显优势产品定价原则的,可通过系统网上申报,同时需递交产品资质材料(详见附件5)、产品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6)。
四、其他事项
1.按动态调整规则进入平台的产品,如执行过程中产生全国最低价格信息,相关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递交相关书面材料至省药械采购中心。全国最低价是指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挂网价),含集中带量采购价。
2.资料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当面递交至我中心,不接受邮寄及传真等方式。递交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产品申报过程中请勿重复申报。
4.申报过程中,已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的产品,应与国家数据库保持一致,同时填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
5.申报前请阅读《报名操作手册》(详见附件7)。
6.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之俊大厦西侧裙楼三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服务大厅医用耗材采购科);联系电话:0571-86401857。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2年6月10日